湖南省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员工 劳动关系遗留问题处理方案
2013年3月8日,湖南省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出台《湖南省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员工劳动关系遗留问题处理方案(征求意见稿)》交全体员工审议讨论,在综合公司全体员工反馈提出意见后,公司于2013年3月13日出台《湖南省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员工劳动关系遗留问题处理方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再次交全体员工讨论和出具意见。现综合两次征求意见过程中员工的反馈意见,分别向省总工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咨询了相关政策,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考虑大部分员工的合理诉求和公司的现状,制定《湖南省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员工劳动关系遗留问题处理方案》如下:
一、本方案适用范围:
截至2013年3月31日止,湖南省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在职员工共80人(不包含在湖南省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下属各二级机构任职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
二、具体方案:
1、属于本方案第一条所确定范围内的公司在职员工中,截至2013年3月底,距离法定退休年限不足5年且不属于本方案第二条第4项情况的员工:
(1)公司不与该类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2)该类职工在2013年3月31日前来公司与公司签订书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范本见附件一);
(3)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不安排该类职工具体工作岗位,也不对该类职工进行考勤,职工除每月到公司报到一次外,不需定期到公司上班和工作。公司不反对该类职工在外从事其他工作,但若员工在外兼职应告知公司并不得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
(4)公司每月发给该类职工工资壹仟捌佰元(¥1800.00),并向每人支付叁万贰仟叁佰肆拾元(¥32340.00)一次性补助,社保按原标准继续缴纳(该款项公司将在2014年6月前向上述人员付清,若上述人员中退休时间在2014年6月份之前,则在其办理退休手续时付清)。
(5)该类职工未在以上期限内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则视为职工拒绝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主动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将严格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在2013年3月31日起正式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补偿款。
2、属于本方案第一条所确定范围内的公司在职员工中,转业军人、省部级劳模、在职期间因公负伤人员(伤残等级六级以上含六级)以及目前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且不属于本方案第二条第1项情况的:
该类职工,公司将严格依照现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另行处理。
3、属于本方案第一条所确定范围内的公司在职员工中,夫妻双方均系公司职工,且均不存在本方案第二条第1、2项情况的:
(1)该类双职工,公司根据自愿原则,保留夫妻中一人的劳动关系,解除与另一人的劳动关系;
(2)双职工夫妻双方应尽快确定继续聘用和解除劳动关系的人选。对于双职工中自行确定的继续聘用一方,应在2013年3月31日前自愿向公司提交岗位竞聘申请,公司将在下一个竞聘环节根据其申请,综合其能力等因素确定其工作岗位,同时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本方案第二条第4项公司继续聘用人员的方式实施;对双职工中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方,则应在2013年3月31日前来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按本方案第二条第5项方式实施。
4、属于本方案第一条所确定范围内的公司在职员工中,经本人自愿申请,公司决定继续聘用人员:
(1)该类职工在2013年3月31日前向公司提交岗位竞聘申请(见附件二),公司将在下一个竞聘环节根据其申请的岗位,综合其个人工作能力等因素确定是否同意聘用以及具体岗位;
(2)确定工作岗位后,公司将择期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范本见附件三),依据其岗位职责确定其工资水平和应享受的福利待遇,并向每人支付叁万贰仟叁佰肆拾元(¥32340.00)一次性补助(该款项在2014年6月前向上述人员付清,若在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后,因公司原因解除与上述人员的劳动关系,公司除应向其支付2013年3月31日前解除劳动关系补偿款伍万零柒佰元(¥50700.00)外,还应向其支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日起到终止劳动合同之日止期间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款)。
(3)若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申请,但公司经考察分析认为不符合岗位要求,决定不继续聘用;或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申请,但在公司作出正式决定前(即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前)撤回申请,则双方按本方案第二条第5项方式实施。
5、属于本方案第一条所确定范围内的公司在职员工中,除上述第二条第1、2、3、4项人员外,其余人员公司依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之规定,解除与其劳动关系:
(1)该类职工应在2013年3月31日前来公司办理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范本见附件四),并领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范本见附件五)的相关手续,双方劳动关系正式解除;
(2)公司按照《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确定的期限向职工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款项捌万叁仟零肆拾元(¥83040.00),该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用工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未签订劳动合同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工资等;
(3)职工在上述期限前与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的,公司另行向职工支付代通知金壹仟捌佰元(¥1800.00);
(4)上述解除劳动关系补偿款和代通知金公司将依据《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的约定,在职工签署《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之日起15日内向职工支付完毕;
(5)职工在上述期限前与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公司将负责为职工办理档案转移和社保转移手续,职工应予配合。档案转移和社保手续转移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手续转移完毕以后的相关费用由职工自行承担。
(6)若在上述期限内职工未来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则公司将在2013年3月31日起正式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方式不适用本方案的规定,公司将依法①向职工支付相当于该职工2008年2月至12月(共计11个月)的工资总额的补偿款;②按照职工壹仟伍佰柒拾伍元(¥1575.00)/月的标准计算8.5个月向职工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款壹万叁仟叁佰捌拾捌元(¥13388.00);③支付相当于职工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壹仟捌佰元(¥1800.00)。
6、补缴职工住房公积金:
公司依据相关政策,补缴属于本方案第一条所确定范围内的公司职工从2009年4月-2013年3月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7、奖金的补发:
根据公司奖金分配方法,在2008年应补发部分奖金(共计陆拾伍万陆仟柒佰捌拾贰元<¥656782.00>)。经公司对盈利部门的利润奖和综合部门的平均奖进行考核和审计后,将严格按照考核和审计结果向员工补发上述奖金。
公司现已责成相关部门负责人尽快提交具体到个人的奖金分配方案,在分配方案确定后公司将另行确定支付时间。
湖南省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2013年3月25日